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苏政发〔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任务。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完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的补助机制,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在一定时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执行有困难的地区,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我省实际,2006年底前,积累较多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分步实施。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以后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直至8%。鼓励其他地区创造条件,择时实施。个人账户基金按国家制订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