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
(一)将营业性棋牌室纳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根据我局制定的《
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经营范围内有营业性棋牌室项目,并从事棋牌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对本市持有2006年有效《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对营业性棋牌室实行《娱乐经营许可证》管理
1、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申请登记阶段。本市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场所,向我局提出申请(受理地点:巨鹿路709号);其他营业性棋牌室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审批阶段。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营业性棋牌室由我局负责审批;其他营业性棋牌室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整改阶段。凡原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属于专项审核登记范围的营业性棋牌室,其现有条件未达到《
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审批标准的,可以填写《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延长整改期限申请表》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不晚于2006年12月31日,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
(二)对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1、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登记阶段。星级宾馆开设的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经营场所,由我局负责受理(受理地点:巨鹿路709号);其他地方开设的舞厅、卡拉喔凯厅(含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含餐饮卡拉喔凯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经营场所,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受理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向经营单位出具由我局统一印制的《2006年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专项审核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