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市场准入工作。粮油加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和改善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提高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水平,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ISO9000:2000标准体系认证。粮油经销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规范经营。
(六)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加强城乡粮油连锁店和配送中心建设,实行统一进货、统一产品、统一配送,保证商品质量。遵循“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将名牌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 产品作为企业经销的主导品种,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粮油产品。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建立“放心粮油”示范专柜或市场,销售名优和“放心粮油”产品。鼓励“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超市、进市场、进校园、进农村。
三、继续开展“放心粮油”评审认定工作
(七)认定“放心粮油”品种和有效期限。“放心粮油”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和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品种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和部分粮油制品及杂粮。认定品牌为“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店”。有效期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
(八)“放心粮油”申报条件。(1)全省生产和经销粮油产品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模以上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式投产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粮油经销企业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3)生产经营的粮油及粮油制品,各项质量、卫生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产品质量稳定。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事故防范和售后服务措施。(4)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检测、监督和保证制度,有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和监督管理检测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5)产品标签符合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九)“放心粮油”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市、县粮食局组织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向省粮食局推荐上报。需要检验的产品,由市、县粮食局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统一送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十)“放心粮油”认定程序和公示公告。省粮食局会同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粮油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各市粮食局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省“放心粮油”认定委员会认定。对认定的“放心粮油”产品和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