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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几个业务问题
  (一)新购入的车辆,从购入车辆的次月起交纳车船使用税,税款入库后,即可发放缴税标志和证明。
  (二)对每两年年审一次的机动车辆,在车辆年审时,纳税人必须同时出具两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标志、缴免税证明和相关的纳税凭证材料。
  (三)鉴于摩托车不能粘贴缴免税标志,对摩托车不发放车船使用税缴免税标志,只发车船使用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免税证明应随车同行,一车一票,供年检时查验。
  (四)对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以及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的特种车辆,凡核有载重量的,按载重量计算,未核载重量的按车辆自重吨位计算,其应征的车船使用税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定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情况,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召开会议、利用广播、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征收标准、纳税地点、办税程序等内容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正面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增强纳税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确保平稳实现新标准的全面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征收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好征收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到人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基础工作,及时更新征管信息。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登记、申报工作和车船使用税缴(免)税标志和证明的发放以及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和数据。各单位必须将纳税人申报完税情况的基础资料及时录入微机,特别是对未纳入建档管理的个人车辆要注意收集涉税资料,及时补充建档,确保纳税人基础资料的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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