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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2006〕136号)


  《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按照消火栓的设置区域,可以分为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负责消火栓的建设规划。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保养维修;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第六条 消火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应正对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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