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口岸办
关于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口岸办《关于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口岸办 二○○六年三月三日)
为进一步落实“开放带动战略”,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全省各口岸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窗口和桥梁作用,现就加强全省口岸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定和落实好各级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一)抓好《吉林省口岸建设发展开放“十一五”规划》的落实工作。口岸所在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口岸规划部署,本着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规划建设航空口岸、铁路口岸以及现有客货流量较大的边境公路口岸,加快查验设备的更新改造。要建立健全口岸建设目标责任体系、项目推进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精心组织、协调落实,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多方争取口岸建设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要将新开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老口岸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口岸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四)鼓励、支持、引导各类企业参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积极探索国际组织资金投入渠道,通过大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等国际合作项目,吸引口岸建设资金。
(六)积极与受援国协商,争取国际经济援助项目资金,用于口岸及相关设施建设。
(七)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用于口岸及相关设施建设。
二、强化服务,完善监管查验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