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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06]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和发展2005年全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攻坚成果,现就促进改制企业充分发挥体制创新优势、转换经营机制,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股东会是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或委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是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经理是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的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

  (二)科学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有效性。设置法人治理结构要与股权结构、发展阶段、产业势态、业务风险等相适应,突出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应做到“因企制宜、分类监管”。规模较小、员工不多的改制企业,可设股东会,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利益主体较多、决策风险较大的企业应增设独立董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确保股东大会的决定和全体股东的整体目标利益一致;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立法人治理结构,要设立懂经济、懂业务专家型的独立董事,要科学设立运转高效、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母子公司治理体制,明确制度、规范程序,确保治理机制规范运行。2005年全省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都要结合企业实际,在2006年上半年内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切实发挥法人治理结构作用。要建立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约、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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