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第四十五条 示范社区应当以建设节约型社区为目标,重点开展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废弃物分类回收、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等工作。
新建社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第四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的试点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广。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措施,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决定强制推广。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宣传教育计划,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行业中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知识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循环经济知识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知识教育。
第五十条 鼓励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循环经济宣传活动,普及循环经济知识。
第五十一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宣传。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重要版面或者黄金时段刊登或者播放一定时间的循环经济公益广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