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造住房交易条件,鼓励职工进行住房交易
(一)积极创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产权单位公房出售时另有约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房改主管部门要尽快审核原单位优先购买权问题,缩小单位优先购买范围,推动已购公房上市。要加快已购公房产权证发放进度,2006年上半年房改部门、各房改售房单位要将已购房职工的房屋产权证全部办理完毕,已办理的职工个人房屋产权证要立即发给职工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限期完成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在已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基础上,清理各单位现有存量公有住房,放宽出售限制,能够出售的尽快制定政策予以出售上市。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的,应区别情况尽快予以处理。省直房改部门要抓紧处理房改遗留问题,2006年内结束省直房改售房工作。
五、改革住房福利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一)改革住宅福利管理体制。打破单位界限,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供暖的货币化改革,将原有的经费支出转化为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二)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结合省直后勤体制改革,组建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引进社会上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对省直机关住宅区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严肃房改纪律,禁止变相实物分配住房。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