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省直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纳入所在城市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建房标准和供应对象。目前,省级机关拟于济南经十东路以南、汉峪片区建设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紧该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省直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三)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当前利用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危旧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住宅,按照实际建造成本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省直职工出售,也是解决职工无住房问题、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一条有效途径。省直单位现有存量土地,原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可以考虑采取改建或新建等形式建设省直职工住宅。原土地性质为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来建设职工住宅。原规划中未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的,在保证事业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建设省直职工住宅;不能保证事业发展用地需要或建设职工住宅影响单位事业发展用地的,不得利用存量土地建设职工住宅。职工住宅建设要依法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利用省直自有存量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必须纳入职工住宅统一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销售政策,统一向省直职工调配出售。
(四)一律停止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建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后,仍有个别单位违规建房和分房,这种现象必须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各种方式的单位建房。今后,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职权影响、福利补贴等暗箱操作形式为职工建房、购房、分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出面组织团购商品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开发公司为职工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购地或利用现有土地集资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建房,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个人购房中搞各种名目的福利补贴和购房优惠。
(五)进一步严肃房改纪律,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加强对省直单位建购住房的监督管理,对省直单位违规建购职工住房问题清理整顿后,再出现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审批机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