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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政府对口市长签发。

  (二)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三)承办单位若认为批办意见确有不妥,务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将原件返回市政府督查室并附上返回原因,不得拖压搁置。

  (四)对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牵头主办单位要和协办单位主动联系;协办单位要和牵头主办单位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结果由牵头主办单位负责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

  (五)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要附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代表和委员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重新答复。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外,应分别抄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各一式3份,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委1份、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1份。

  (七)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政协委员外,应分别抄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一式3份。

  (八)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应于8月底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格式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

  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统计表

  5.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复文格式

复文格式(一)

  签发人:
  办理结果:

对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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