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1)加强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2)加强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经营和充装行为的监督检查;(3)强化钢瓶管理;(4)清查液化气市场中的非法站点。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和统一行动,成立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林瑞良(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福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周金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林 慧(市建设局副总工)
陈长征(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
陈 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处长)
吴祖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瑞良副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液化石油气管理处。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液化气市场安全整治办主要负责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和上报各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实施福州市燃气专业规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储罐站的钢瓶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充装钢瓶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液化气供应站点。
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液化气生产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安全生产。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方法与要求
1、强化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各液化气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分解、签订、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要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液化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明确岗位职责,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演练。要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手册》和现行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要开展季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并将书面材料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之前报送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罚,直至停产、停业处理,并实施责任跟踪。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季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以考核促整改,以整改促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规范液化气“源头”经营、充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职能部门采用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和各部门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企业储罐站、供应站充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违规违禁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从“源头”阻止违法经营、充装行为。
3、规范供应站管理,逐步完善瓶装气零售市场安全网络。
瓶装供应站必须由液化气企业申请设立,各地要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条件等有关规定,合理布设本辖区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用户”供气直销网络。
各企业要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向用户供气前,须对燃气用途、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安全条件、燃气器具等方面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使用条件的,方可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履行供、用气协议;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用气安全常识;设置公平秤、监督台;重量、价格应按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液化气行业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布维修、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服务;员工应持证上岗,做好换瓶业务记录,要加强配送气环节管理,送气作业实行“三联单”制,不断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4、深入整治非法液化气站点。
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办法,综合治理非法经营、送气和违章存放瓶装液化气站点以及利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落实各乡镇、街道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本辖区“黑气”窝点,及时组织当地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部门查处。建立监控体系,制止本辖区非法网点反复。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基层组织专项治理非法网点活动,及时为用户办理转供手续,向用户提供自有产权钢瓶。
5、强化钢瓶管理。
各液化气企业应按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定,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钢瓶进行建档登记,并适时更新钢瓶档案,定期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钢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钢瓶充装现场管理,禁止非自有产权钢瓶、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钢瓶、无本企业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清晰的钢瓶、不合格的钢瓶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钢瓶上充装台充装;应对充装后的钢瓶逐只检斤、检漏,发现异常的,要立即处理;充装后的钢瓶经复检合格的,应按要求在钢瓶(YSP-5、15、50)瓶体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以及钢瓶阀门实行塑封后,方可出站。钢瓶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出站的实瓶,应随车携带发货单或送气三联单,YSP-50钢瓶应由液化气企业直接配送至用户用气场所。供应站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空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存放。实瓶必须有本企业标志、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和阀门塑封。站内禁止存放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等充装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6、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并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电话:83314541,83329246;传真:83337239,83352844;)传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12月10日,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责任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附件九
2006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安全生产法》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重点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乡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从组织机构和制度管理上全面落实乡镇村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