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料提升机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专业检测资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完善物料提升机配套设施如:转料平台、卸料平台等,在搭设防护中应实行标准化、实型化,按省建设厅颁发的图集制作安装;
(4)物料提升机应安装可视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能直观观察到料斗的平层和进、卸料情况;
(5)专业承包单位对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安装、拆卸的质量安全负责;
(6)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定期维修,持证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7)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凡安装质量和安全保险装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现场人员均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2)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工作;
(3)强化各操作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对无证或持无效证件操作人员,企业应予辞退或强制培训,合格后再行上岗。
六、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第一季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施工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各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对施工现场相关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加大现场监督力度。
(二)第二、三季度: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抽查中发现整治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治措施不力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第四季度:进行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附件三
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2006年全省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工作力度,关闭与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逐步减少一般事故;推广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林木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程良琛(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卞 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陈慧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林 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处处长)
陈善孝(市工商局注册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258099。
三、工作任务
(一)巩固深化整治取得的成果,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继续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证照(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失效的矿山;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机场专用线、铁路和列入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两侧“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的禁采区内的矿山;
3、开采规模达不到《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要求的矿山;
4、破坏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
5、爆破、采矿作业影响周边民居、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安全、治理无望的矿山;
6、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逾期达不到领证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三)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整改工作,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颁证工作。
(四)提高矿山企业的科技水平,推广运用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
(五)加大露天矿高台阶、高边坡治理,加大井工开采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实现机械通风、地表塌陷危及人身和重要建(构)筑物安全以及存在严重水患、矿井火灾隐患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的整治力度。
四、工作重点
继续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同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持证矿山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
五、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各县(市)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整治经费,以保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在深化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关闭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无证矿山违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安监部门要书面通知并监督矿山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006年6月30日。在审查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除坚决不能予以发证外,还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暂扣其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落实关闭措施,严查违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严肃查处向列为取缔、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行为。
(五)加强巡查,联合执法。要组织力量加大已关闭矿山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惩非法盗采行为。严肃查处在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严惩无证、非法盗采者。
(七)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矿主及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及安全素质。
(八)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整改进度。要强化现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达标整改力度,加快进度,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