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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多年来,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就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精简文电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重申:要严格办文程序,需要省政府领导处理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附公文办理单运转;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公文,省政府领导不作处理。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把文件关,确保省政府领导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大事、议大事。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为了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需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要认真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附公文办理单送领导阅批。对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公文,省政府领导不作处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因不按程序报送公文致使工作耽误的,由呈报公文的单位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政府,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省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受理公文的审核把关,对不应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严格实行退办制度。

  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省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内部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文印发。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凡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省政府部门、单位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未经省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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