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评选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面向基层,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占总数的20%;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5%;同时兼顾各行各业和各个系统。
2.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新形势,进城务工人员和妇女应占一定的比例;要有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3.根据“两面向”的原则,党、政、群机关中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
2.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局、公司和有关单位评选机构对被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核实,经审议同意后,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市申报。
3.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先进事迹是否属实。
4.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推荐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环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2003-2005年度“无锡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评选无锡市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荐评选等组织工作,评管委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区、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