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本次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为1000名,分配我市93名。名额分配的原则是:以2001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配比例为基础,并依据各地区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工程建设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个人均参加所在地评选。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后,以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推荐。推荐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民主程序。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环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群机关中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荐评选的组织工作,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区、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