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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对考务等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招生命题、考场考试、阅卷登分、录取考生等重要环节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

  (四)加强对招收“推优生”、“特长生”工作的监管。“推优生”的推荐产生和录取要按程序规范操作;“推优生”名单要在校内明显处张榜公示一周。招收市“推优生”的学校必要时可对“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区县重点高中招收的“推优生”必须在其参加了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再行录取。“推优生”录取名单均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录取体育特长生和文艺特长生,要根据有关文件并按照学校招生资质、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五)加强对录取择校生工作的监管。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六)加强对“零志愿”招生工作的监管。各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应按照事先公示的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七)加强对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管。各自主招收考生的学校,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自主招生工作应严格贯彻(沪教委基[2006]14号)文件的精神。

  (八)加强对班级学额的管理。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生源变化和高中教育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三、规范招生严查违纪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的规定,对参与招生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参与招生的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的自觉性:各试区必须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有良好的秩序;必须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必须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凡有参加2006年中考考生的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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