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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06〕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要工作。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保证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对本地区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要建立和健全招生监察小组。招生监察小组要做到人员落实、工作到位;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公开透明;要对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突出矛盾;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向上级报告。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治招。

  二、全程参与 加强监管

  按照“依法管理,从严治招”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过程的监管。

  (一)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要按照实施“阳光工程”要求公开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考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二)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监管。校长对本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负责。招生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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