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城区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
1.各城区辖区范围内七层以下(含七层)的,且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工程预(概)算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及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含1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居民、农民自建住宅工程);
2.各城区辖区范围内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工程预(概)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道路、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
3.各城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
各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以内的所有建设工程。
(四)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以市政府现行规定的辖区范围为准,以后如有调整,以市政府的新规定为准。
三、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监督机构的要求
(一)人员要求
专职监督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安全施工的专业监督工程师各不得少于1人。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设备安装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给排水专业或电气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市政工程监督工程师应具有路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安全施工监督工程师应具有机械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工作设备要求
1.电脑及全市统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软件。
2.基本的工程质量监督工具。
(三)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要求成立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工作设备后,应将监督机构的人员、设备情况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人员、工作设备暂达不到独立成立监督机构要求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可与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四、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机构每年向市建筑管理处交纳年监督收入的25%作为管理费用(其中10%为代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收取的管理费用)。 鉴于目前城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量不大,暂时免收城区监督机构的管理费用。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定期报表制度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机构必须每月8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表报送市建设委员会及市建筑管理处,以便及时地收集、反馈和处理信息,为“两场联动” 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提供基础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