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南府发〔2006〕32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南宁城市区划调整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统一领导、下放职权、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辖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收集、反馈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对市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受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对其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及时统计和上报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及范围
(一)市级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市的重点工程及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