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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荣誉奖:成果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基本达到优秀奖标准,而且有一定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特别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填补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外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每届评奖获奖总数控制在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5%以下;
  (二)一、二、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和10%、30%;
  (三)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每届总奖项的2%。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获奖比例。
  第十六条 各获奖项目的评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新疆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经评委会确定,可在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自治区各地州市社科联以及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设立申报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队系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初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组评审或者采用网络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评审;复评由评委会按专业设立的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终评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组的组建原则、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具体方案由各届评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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