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初步提出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两报;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两天一报;重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天一报或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上报时间和次数。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动事件的事态发展,省物价局将及时制定和调整适应不同级别警情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预案, 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备用。在紧急情况下,由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量供应等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四)价格信息通报制度。全省物价系统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价格和市场情况报告省物价局,经汇总整理后,分别上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反馈或通报各地物价部门和省政府有关单位。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一)一般价格异动警情。指仅在个别市、县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较大价格异动警情。指在全省多数市、县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重大价格异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陕西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省局各处室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