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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信息上报。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专项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情况。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全市工作开展情况。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7年1月1日前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2006年全市交通运输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行业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目标考核制度,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为实现“十一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

  --控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减少一般交通运输死亡事故。

  三、整治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负责部署检查,企业具体实施的原则。

  (一)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领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和重庆海事局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以及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以下整治工作:

  1.抓好乡镇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水上责任书。乡镇政府(街道)要重点完成自用船检验、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解决乡镇自用船和操作人员无证问题,抓好自用船的日常管理,协助主管机关打击非法载客。船检、海事管理机构要在监督管理、检验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自用船工的管理质量。

  2.继续进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2006年是全面检查整改阶段,要认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27号)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县乡政府要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大力推进客渡船标准化改造进程,从根本上改善渡口渡船安全条件,促进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整治办公室要及时报送相关整治信息和统计材料。

  要全面实施客渡船日首航报批联系制度。落实重点时段、重点渡船的现场盯防制度。及时将开展整治工作和隐患治理情况向市整治办公室报告,市整治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情况向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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