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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运输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水泥罐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大型货运车辆的营运安全状况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制动、轮胎及其他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对1年内有10台次以上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运输企业,或1年内有3次以上将超员车辆放出站的客运场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单位车辆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运输企业,辖区交警支(大)队要督促企业对全部客运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和考试,学习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客运;同时,督促企业对全部客运车辆上检测线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超员、超载的,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上限处罚外,运输企业要按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和教育;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货运车辆超载30%,被处罚后仍然不改的,对车辆单位法人代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5.加强长途客运班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不得批准开通客运班线。在本市范围内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确保夜间12时前到达目的地,不能到达的必须调整发车时间。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落实“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人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制度。客运企业安全行车日志要存档备查。

  (四)加大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1.深化实施公路安全保障“生命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完成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挂牌整治危险路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点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加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各级政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生命工程”向县乡道路延伸。2006年“生命工程”要向县道延伸300公里,完成100座桥梁路沿的加高工程。新建公路要严格实行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加快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切实落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责任,加大护路养路投入,提高乡村道路养护质量。要将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和维护纳入乡村道路养护范畴,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尽快在流量大、通客车的乡村道路危险路段落实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乡村道路行车安全。要坚持落实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运行驶、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夜间禁止客运车辆营运行驶的规定,有关禁行标志的设置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务必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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