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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根据渝委发〔2005〕27号文件有关精神,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方式赋予乡镇政府(街道)一定范围内安全执法监管职能,并加强规范,以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队的作用。

  3.加强农村交通管理警务建设。市公安交管局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科学规范警务布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快组建或调整重点乡镇、中心乡镇交警中队,配足配强交警中队警力,推进交警中队队房建设和装备投入,切实强化农村公路的管控。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交通民警、派出所责任民警和乡镇安全管理人员,对农村地区交通秩序乱、事故多发的路段和赶集场镇周边道路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违法载人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降低农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积极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采取“滚动发车、线路整合、区间调配”和开通“学生班车”、“赶场班车”等措施,科学调配运力,确保农村客运安全,积极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制

  1.严格规范车辆、驾驶人管理,筑牢预防事故“第一道防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督促驾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标准和要求,增加培训和考试内容;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加强驾驶考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考试把关不严问题;要建立新驾驶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1年以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未经培训或达不到培训要求就核发培训记录的驾校,要会同交通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对未按照考试标准和程序组织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就发放驾驶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关,认真查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杜绝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和安全技术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大货车尾部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安装防撞栏的,一律不予审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质监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审查申请客运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资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近3年有重大以上负有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对1年内有2次超员20%以上或有1次超员50%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当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3年内不得从事长途客运,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驾驶人,督促运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开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平台建设,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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