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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二)设立“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

  为了鼓励欠发达区县(自治县、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做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设立“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对生产发展速度高、经济效益提高快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表彰奖励。

  1.奖励名额分配。每年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以外的30个区县(自治县、市)中,表彰奖励5个区县(自治县、市)。

  2.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考核指标力求简明、科学,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资产总额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5项指标作为主体考核指标。

  3.考核评选方法。以区县(自治县、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资产总额增长幅度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在30个区县(自治县、市)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确定。五大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为:30、25、25、10、10。

  4.确定排位名次。以30个区县(自治县、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市)所在经济区(即按三大经济区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六、考核评选的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工考办力量,做到班子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相应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二)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工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三)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和有关经济、财务、统计专业人员,分别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四)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按照评选方案,提出评为“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建议名单,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七、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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