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9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重庆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市工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