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9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重庆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市工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

(市工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二○○六年二月)

  一、目的和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增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现结合各地区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评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强做大的原则。

  三、考核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