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加强城乡饮用水储备体系建设。全省水资源及饮用水战略储备体系建设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要合理选择部分大型水库和江河作为区域性战略储备水源,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县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沿海平原地区要结合承压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应急开采井,作为饮用水应急水源。具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和河网地区,应制订枯水季节的用水方案,优先安排饮用水,限制其他用水。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物资、人员保障系统和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水域周边的化工、医药等重点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要严格防范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把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供水单位应当摸清取水口上游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污染隐患情况,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策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区域协作、部门协同,加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监管体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专项检查。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建设、环保、卫生、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海洋与渔业、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理顺涉水事务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务管理和水务运行一体化改革。
完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策法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饮用水水质监管等方面的地方立法进程。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水质监测监控和应急体系建设。制定推进涉水行业、涉水工程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资经营城镇或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管网改造、应急备用水源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费用,可以计入供水成本。加快实行集中供水“一户一表”,其改造费用可纳入供水成本或另行收取相应的改造费用。认真落实“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