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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监管,确保城乡饮用水水质安全


  对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城乡各类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并建立定期报告和城乡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水质公告制度。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优化监测站网设置,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饮用水功能水库的水质监测。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建立严格的取样、监测和化验制度,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水水源地的水环境监测。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各级都要抓紧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定期抽测。对城乡饮用水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进一步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水工作。保障城乡饮用水供给,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要进一步理顺节水管理体制,完善节约用水各项制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发展节水型产业。积极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技术,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种节水设备和节水产品,强化节水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严重不足地区严禁建设高耗水项目。


  加快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高耗水行业的差别水价政策。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适时提高征收标准,尽快将集中供水覆盖范围内地下水的水资源费调整至高于供水价格。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促进企业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2006年,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必须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并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加快建立按企业排污浓度实行分档计价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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