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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综合防治水污染


  认真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力度。2006年完成中心镇以上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任务。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其他乡镇和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创建工作。各级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全面推进八大水系、主要湖库、河网以及地下水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不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


  严防城乡饮用水有机物污染,饮用水源上游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毒高危原料和产品的项目,现有的相关企业要限期关停搬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2007年前,畜禽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全面完成关停转迁;限养区内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畜禽存栏量削减到控制范围以内,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生态畜禽养殖小区,全面实施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快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快形成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种植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工程,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禁施肥养鱼。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投饲养鱼,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投饲养鱼,鼓励发展保水渔业。加快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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