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能。
近些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和供水工程建设,加强供水调度和水质监管,城乡饮用水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是,局部地区仍然存在水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存在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隐患,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本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城乡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率大于85%;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新增城镇集中供水覆盖农村人口100万人;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基本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全面改善农村饮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饮用水供给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安全保障。
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抓紧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06年各市、县(市、区)要完成当地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7年完成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深化落实各专项规划。环保部门要牵头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地,界定保护区域。建设部门要牵头编制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综合布局城乡给排水系统,统筹安排供水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水利部门要牵头编制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卫生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卫生学评价及水质卫生监督监测方案。编制实施各种涉水规划,必须坚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摆在第一位,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