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和发放贷款手续。各县(市、区)融资平台申请贷款经省有关部门审核评估同意后,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申贷项目报送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然后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省投资公司(省级综合融资平台)和县(市、区)融资平台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省投资公司作为向开发银行统一贷款的主体,县(市、区)融资平台作为项目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提款、用款和还款。
(三)还款保证。各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恩施州各县市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以其所在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格式见附件2),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投资公司和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承诺在借(用)款主体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全部债务;如本级政府不能负责还款时,由省财政厅直接从对其安排的调度资金中划还。
各借(用)款主体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号)建立偿债准备金。
三、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及核准。由县(市、区)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抄送省投资公司。各县(市、区)申报贷款项目,必须符合项目许可、财力、规划、土地利用和环保等方面要求,对申贷项目要提出配套资本金的方案,自筹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额的10%,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对申贷项目联合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报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通过的项目告知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和省投资公司。
(二)贷款发放。贷款项目核准后,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省投资公司、县(市、区)融资平台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县(市、区)融资平台在开发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
(三)贷款偿还。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于每年11月将次年应收本息计划提交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投资公司备案。各县(市、区)用款主体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由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偿还。如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通知省投资公司,再由省投资公司提请省财政厅直接从对其安排的调度资金中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