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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正在修编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必须于2006年底全部编制完成;省级风景名胜区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必须在2006年4月前启动,2007年底前完成上报工作。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报国家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要积极组织编制景区建设、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景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划定由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并于2007年底全部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凡对已批准的规划进行修编和对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编调整。修编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三、开展综合整治,树立风景名胜区良好形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按国家建设部统一要求,进一步巩固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管理水平。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从2006年起,连续开展三年。各地要认真借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有益经验,以树立湖北风景名胜区良好形象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美化我省风景名胜区的景观风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一)强化建设项目管理,查处违章建设。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要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和确定规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程序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经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涉及到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有关设立审批及登记手续,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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