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为了保障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的全面落实,省经贸委于2005年7月制定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受理制度、审查与决定制度、时限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军工处等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按照《实施办法》,完善了处内工作制度及许可管理工作程序,使行政许可的实施得到了有效规范。
各市经贸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在行政许可实施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山市、肇庆市、惠州市、汕尾市经贸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汕头市经贸局不仅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而且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统一制作办事申请的受理文书,分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载明受理日期、经办人和批准人,以便于监督。
深圳市贸工局、珠海市、东莞市、韶关市、湛江市、清远市、潮州市经贸局等单位设立了办事服务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突出窗口的办证与咨询两大功能,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2、基本完成行政许可的各项清理。各级经贸部门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大幅度削减审批事项,从而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根据十届6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经贸委现有行政许可34项(省工办4项),一般业务管理20项(省工办1项)。通过取消、合并、下放、转移等措施,省经贸委的行政审批项目从2002年的102项、2003年的72项到2005年的54项,调整幅度达47%,纠正了少数行政许可项目未以省经贸委名义实施的问题;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证费,以及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履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为促进
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经贸委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对象和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要求每个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对行政审批行为开展自查,自行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程、责任制度。10月份,省经贸委对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流通服务处两个业务处室通过听取汇报、抽查行政许可案卷、与承办人谈话、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