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订本地的创建工作规划,确定创建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建立任期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是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筹集创建工作资金,加大投入,保障创建工作的需要。要把城镇改造、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业节水改造等城镇卫生基础设施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公共卫生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食品卫生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和卫生城镇创建专项工作经费,以满足宣传发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创建组织工作的需要。
(四)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各地要把卫生城镇创建与文明城镇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激励工作。凡未获得卫生城镇称号的城镇,不能评为文明城镇。对在创建卫生城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卫生城镇可参照同级文明城镇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省级卫生城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卫生城市(镇)称号的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卫生城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专业监督。对已获卫生城镇称号但工作出现滑坡,达不到卫生城镇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凡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卫生城镇称号。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监督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卫生城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镇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镇)的标准要求,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融入城镇建设管理之中,将市政建设与环境改善结合起来,统一建设管理。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建立对口联系制度,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口联系一个城市,加大对各地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特别是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的帮扶、指导。各市州要选择1-2个城镇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要把卫生镇的创建与“百镇千村”工程结合起来,促进全省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