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6〕124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县(市、区)经贸(贸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