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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精神,2004年我省部分县(市)开展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目前,全省已有30个县市开展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但从改革的整体情况看,各地工作开展的很不平衡,个别地方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单位机制不活,供水价格形成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水利工程资金投入、使用、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各级政府要切实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同时,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各级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社保和水利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和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搞好测算,及时编制本地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三、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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