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构筑积极的失业保险工作体系,建立失业监控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失业人员动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社会服务的运行体系。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保障标准。实施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制度,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困难群体大重病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和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政府救济为主导,以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力。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就业、培训、医疗等相关政策,将被征地农民中没有就业能力、只享受生活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纳入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体系,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医疗等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3、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继续推进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上升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着经济效益增长逐步提高。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决定办法。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
八、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24、积极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市有一定数量净资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100万元以上,且相对稳定的村全面推开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股权量化到人,按股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责任单位:市农工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
25、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及收益递增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及备用地安置、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等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农工办、农林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
26、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责任单位:市农工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