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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房屋用途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房屋结构的确定
  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第七条 房产重置成本的求取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附件1)。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房屋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第八条 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见《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附件2)。
  当计算成新率小于30%时,按30%核定成新率。
  第九条 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坐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按照《区位调整系数表》(附件4),确定区位调整系数。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标准值、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本办法中所应用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将随着北京市基准地价的修订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办法,并考虑房产的特殊性,进行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附件6),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附件7)。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表

┌───────┬──────────────┬───────┐
│  房屋用途  │明细类           │建安造价标准值│
│       │              │ (元/平米) │
├───────┼──────────────┼───────┤
│   居住   │高层普通住宅(7层以上)   │   1400   │
│       ├──────────────┼───────┤
│       │多层普通住宅(7层及7层以下)│   900   │
│       ├──────────────┼───────┤
│       │公寓            │   3500   │
│       ├──────────────┼───────┤
│       │别墅            │   3000   │
├───────┼──────────────┼───────┤
│ 商业、旅馆业 │钢、钢混,钢混,框架    │   4000   │
│       ├──────────────┼───────┤
│       │混合            │   3000   │
│       ├──────────────┼───────┤
│       │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   办公   │钢、钢混,钢混,框架    │   3500   │
│       ├──────────────┼───────┤
│       │混合            │   3000   │
│       ├──────────────┼───────┤
│       │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   工业   │多层钢结构         │   3700   │
│       ├──────────────┼───────┤
│       │多层钢混,钢、钢混,框架  │   2100   │
│       ├──────────────┼───────┤
│       │单层钢结构         │   2200   │
│       ├──────────────┼───────┤
│       │单层钢混,钢、钢混     │   1900   │
│       ├──────────────┼───────┤
│       │混合、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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