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房屋用途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房屋结构的确定
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第七条 房产重置成本的求取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附件1)。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房屋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第八条 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见《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附件2)。
当计算成新率小于30%时,按30%核定成新率。
第九条 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坐落,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按照《区位调整系数表》(附件4),确定区位调整系数。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标准值、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本办法中所应用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将随着北京市基准地价的修订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办法,并考虑房产的特殊性,进行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附件6),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附件7)。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表
┌───────┬──────────────┬───────┐
│ 房屋用途 │明细类 │建安造价标准值│
│ │ │ (元/平米) │
├───────┼──────────────┼───────┤
│ 居住 │高层普通住宅(7层以上) │ 1400 │
│ ├──────────────┼───────┤
│ │多层普通住宅(7层及7层以下)│ 900 │
│ ├──────────────┼───────┤
│ │公寓 │ 3500 │
│ ├──────────────┼───────┤
│ │别墅 │ 3000 │
├───────┼──────────────┼───────┤
│ 商业、旅馆业 │钢、钢混,钢混,框架 │ 4000 │
│ ├──────────────┼───────┤
│ │混合 │ 3000 │
│ ├──────────────┼───────┤
│ │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 办公 │钢、钢混,钢混,框架 │ 3500 │
│ ├──────────────┼───────┤
│ │混合 │ 3000 │
│ ├──────────────┼───────┤
│ │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
│ 工业 │多层钢结构 │ 3700 │
│ ├──────────────┼───────┤
│ │多层钢混,钢、钢混,框架 │ 2100 │
│ ├──────────────┼───────┤
│ │单层钢结构 │ 2200 │
│ ├──────────────┼───────┤
│ │单层钢混,钢、钢混 │ 1900 │
│ ├──────────────┼───────┤
│ │混合、砖混、砖木及其他 │ 1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