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全力做好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管
针对目前我省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部分设计单位未能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工程的节能设计审查不严格,房地产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工程中采用的材料、设备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要求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质监、房屋销售等诸环节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全过程闭合管理。特别要切实抓好节能设计的审图关、工程监理关和验收备案关,确保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标准。
1、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提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要求,否则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通过。
2、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和设备,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
3、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4、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我厅下发的《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6、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7、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或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不予备案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