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6〕76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43号)和《关于
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省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推进水平还比较低,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墙改等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充分联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各地务必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人员设置情况报省建设厅科教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省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