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深注协函[2006]3号 2006年3月16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月27日,贵局通过网站发布《办事项目:内资企业年检》,规定内资企业年检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月15日,贵局又将前述规定改为“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贵局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对内资企业年检是否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政策的变化,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此举极大地损害了市委、市政府一贯倡导的建设诚信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形象。为此,我会认为:
一、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包括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规定,体现国家对促进企业发展和加强监督管理的意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就是贯彻执行国家
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二、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是加强对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社会诚信度,降低营商成本的有效途径。
构成企业营商成本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策因素、社会的诚信度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等。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腐败等因素,是增加企业营商成本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