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售票点场地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4、售票点必须与代售客票的客运车辆的始发客运站签订合约,联网售票,严禁使用非法客票或手工票、代用票。
5、售票点在售票场所应公示线路、班次、运价、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6、客运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售票点售票。
7、售票点经营者应遵守《暂行规定》,按章守法经营。
8、打击无照经营的售票点(流动无照售票点)。
9、查处客运车辆在道路客运售票点上客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 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的范围及时间:
(一)整治范围:福州市五城区道路客运售票点。
(二)整治时间:2006年3月1日-2006年6月30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3月份:宣传教育和动员阶段。主要是通过广泛宣传动员教育客运经营者和售票点经营者按章守法经营。
4月份:客运售票点备案和整顿阶段。售票点要按照有关要求向运管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和运管部门联合对已注册登记的售票点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未注册但达到《暂行规定》条件的售票点予以注册登记备案。
5月份-6月份:集中整治客运售票点违法经营活动阶段。重点整治客运企业委托无证售票点售票、在售票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客运车辆、在售票点组客、上客的违章行为,打击无证照售票点(无证照流动售票点),并对无证照售票点承租户进行查处,各职能部门依照《暂行规定》依法对违法售票点进行处罚,每个月集中整治不少于3次。
四、 整治措施:
1、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答记者问等形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让广大经营者明确《暂行规定》的调整对象、经营管理、处罚条款等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按章守法经营。
2、加强动员教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召开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动员大会,市工商局要召开售票点经营者动员大会,将有关售票点管理规定及整治的内容告知经营者,要求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整治行动。
3、开展售票点备案工作。市工商部门对市区所有已注册登记的客运售票点进行清理,并通知售票点经营者向辖区及市级道路运管机构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经营地点、经营场所面积、配备工作人员情况、始发客运站的联网情况、经营者行为自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