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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活动的通知


  4、结婚登记公示板的内容:(1)结婚登记的条件;(2)申请办理(补办)结婚(复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3)(补办)结婚(复婚)登记的程序;(4)补领结婚证的条件与程序;(5)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以上各款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6)结婚登记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5、离婚登记公示板的内容:(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2)申请办理(补办)离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3)(补办)离婚登记的程序;(4)补领离婚证的条件与程序;(以上各款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5)离婚登记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婚姻登记公告栏的内容:需婚姻当事人所知的婚姻登记相关事宜,如撤销婚姻的决定;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投诉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特殊情况的变更等。

  7、婚姻(有偿)服务公示板的内容:(1)婚姻(有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审批复印件;(2)婚姻(有偿)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服务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照片;(3)婚姻(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4)婚姻(有偿)服务规范,包括“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婚姻(有偿)服务与行政执法人员、场地、收费、财务票据分开等规定。

  8、要制作结婚登记告知书、离婚登记告知书。告知书应当注明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告知书、离婚登记告知书应当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依法登记与文明服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合格率要达到100%。婚姻证件、文书和印章使用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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