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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活动的通知

  5、婚姻登记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着全市统一的工作服装、佩带全市统一的婚姻登记员标识牌上岗。

  6、统一购买标准婚姻证书、不使用假冒伪劣证书。

  7、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婚姻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

  8、婚姻登记机关全面推行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每个婚姻登记员配备1台电脑及配套的打印设备,实现登记和统计分析管理等功能;婚姻登记处要具备登陆因特网的条件,配备专用电脑,通过宽带或电话拨号等方式接入因特网,接受当事人婚姻网上预约登记和咨询。

  9、在开展工作中要有争先创优的意识。要开展调研,能够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要积极开拓创新、在工作中有亮点和特色,能够在各级各类评比活动中获得荣誉。

  10、遵守婚姻登记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层层有人负责,岗岗有人考核,事事有人过问,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

  11、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婚姻工作信息和动态。

  12、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健康向上的婚俗。

  二、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1、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要在醒目位置分别设立机关公示板、结婚登记公示板、离婚登记公示板、婚姻登记公告栏,婚姻(有偿)服务公示板等。

  2、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直拨咨询电话,利用多种方式公布婚姻登记相关内容,方便当事人阅读查询。

  3、机关公示板的内容:(1)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具体内容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婚姻登记员姓名、岗位职责及其照片、编号;(5)具体办公时间;(6)公开电话、监督电话及其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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