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审时间
各区县民政部门在8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意见,8月中旬,由市民政局组织区县民政部门的婚姻科(所)长进行互查。在此基础上,由市民政局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考评,9月底,命名一批“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附件:《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标准》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标准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和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依据,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科学管理,提升服务,全面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公共事务的能力,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面提高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树立文明、高效的政府窗口形象。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和管理
1、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努力实现管办分开、政事分离,建立婚姻登记中心。
2、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结婚室、离婚室、档案室、颁证厅、休息(等候)室分开,设立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姻登记大厅内悬挂国徽。婚姻登记要充分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要人性化设置,结婚登记室采用开敞式办公环境,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登记桌面宽敞;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颁证室有国旗、国徽、明亮的灯光和音像设备;休息(等候)室要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有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有服务质量评价表和投诉信箱,并配备足够的桌、椅、签字笔、老花镜、饮水机等。
3、婚姻登记员的配备应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原则上按地区人口每10万人设1名婚姻登记员,每个机关至少要保证4名以上婚姻登记员。具体人员编制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也可以采取政府雇员制形式,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婚姻登记员必须参加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婚姻登记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持有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