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活动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6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政函[2005]70号)精神,本市各婚姻登记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创建工作,从而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和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加强本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提高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基础建设。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本市将评审一批“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评审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确保评审的顺利开展,市民政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叶兴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周吉祥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
林克武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副处长
戚仕智 市民政局文明办副主任
董 卉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王艳丽 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
二、评审标准
详见《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标准》。
三、评审要求及办法
评审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组织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学习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依法登记、规范程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评审办法:各区县民政部门结合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向市民政局申报,由市民政局组织考评班子进行验收评审,符合标准的由市民政局命名为 “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