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鉴定过程工作主要通过专家评议方式进行。成立3~7人(会议鉴定5~7人,通讯鉴定3~5人)专家组,通过对课题组提供的《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结项审批书》、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审阅,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课题及其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凡通过鉴定的课题,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须向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验收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县(市)区及市直属学校的自立课题,选题具有创新性,实验效果显著,研究成果有突破的,可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实行升级验收。
第九章 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要特别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研究工作。对已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上措施加以宣传推广,促进其成果转化与应用,对于阶段性研究成果,提倡边实验、边总结、边推广的策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和效益。
第三十六条 对已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和教科办,要积极推荐参加上级各有关部门评奖或刊发出版。
第三十七条 凡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三十八条 市教科办每两年举行一次长春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主要奖励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优秀成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长春市教科办是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的唯一职能部门,对其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及主管部门在对学校教育质量评估及在领导、教师个人的评优选先、晋职晋级中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