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

  26、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27、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28、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该商标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通用化的,他人使用该商标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29、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将外观设计、作品或者其中一部分注册为商标的,能否依据商标权禁止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将与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30、能否以被控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被控侵权人在有关媒介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31、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以及侵权商品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