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阳光招生的相关措施
1、各区县和市体育局所属推荐学校或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考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的考勤、训练内容、成绩记载等基础性档案资料备查。考生高考时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并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内公示7天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上级部门审定。
2、加强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运动员的监管制度,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实行代表谁参赛就由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由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或区县负责向考生就读的学校或区县提供该考生训练与比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证明学校或区县的责任教师(教练员)应签字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集体项目主力队员要有相应的基础材料备查。
3、委托专业单位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专业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成绩标准和测试办法》,对填报《200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并通过基础材料审核的考生组织进行全市统一体育专项测试。该测试按教育部的规定为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试的组成部分,实行一次性集中统一测试。测试采取项目分类、水平排位、结果告知、择优选拔的方法。专项测试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参加统一测试合格并经上网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其高考原始分上加20分。测试不合格或者未参加统一测试的考生,则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相关政策。测试结果由承担测试任务的专业单位在7天之内告知考生。
4、如属于教育部批准的本市15所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收项目,则依据考生在统一专项测试中的水平排位名次,以该项目测试人数的50%比例划定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名单,由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录取。考生是否列入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名单,由承担测试任务的专业单位在7天之内告知考生。
5、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由招收该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自行组织测试,认定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但不予以高考加分。经上网公示无异议者,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其志愿填报的学校顺序和学校录取批次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6、招生学校应认真按照公示的招收项目、标准、人数和程序等规定执行。拟招收的考生名单应由分管校长牵头,召集招办、体育部、监察室等部门的负责人集体研究后共同签字确认,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加盖公章后于7月中旬报送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